超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要求
瀏覽: 發布日期:2018-07-19
一、屋頂消防水箱儲水量
1、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住宅:
屋頂消防水箱消防儲水量不應小于1.00h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水量和10min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計。
2、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公共建筑
屋頂水箱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.00h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水量與其他室內消防系統初期火災用水量18m3。水幕、雨淋、水噴霧、水炮等系統的用水量應單獨計算。
二、供水方式
1、建筑高度100m以上,150m(含150m)以下的公共建筑,消防給水宜采用并聯消防給水系統。豎向分區可應采用減壓閥、分區水泵、多出口泵等供水方式。
2、建筑高度150m以上,200m(含200m)以下的建筑,可采用重力供水或串聯供水系統。
3、建筑高度200m以上,250m以下的建筑,應采用重力供水系統。
A、當采用串聯供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各級應設中間轉輸水箱,中間水箱轉輸的儲水量不應小于60m3。
2、采用中間水箱轉輸的串聯消防泵給水系統,其消防轉輸泵應獨立設置,轉輸泵應設置備用泵,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轉輸工作泵且不應少于兩臺;消防轉輸泵的供電應符合消防泵的供電要求。
3、采用中間水箱轉輸的串聯消防泵給水系統,宜采用轉輸水箱內的水位控制下級轉輸泵的啟停,轉輸水箱的啟動水位不應低于轉輸水箱有效水位的2/3,且有效容積不少于40m3。
4、轉輸給水管不應少于兩條,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,其余輸水管應能保證全部轉輸水量。
5、轉輸泵組的流量不應小于需轉輸的消防滅火系統總流量。
B、當采用重力供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重力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壓力的部位,應采用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,大于500m3時,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重力消防水箱
2、分區供水可采用減壓閥及減壓水箱,當靜水壓力大于2.00MPa時應采用減壓水箱方式進行分區供水,減壓水箱的容積不應小于18m3。
3、重力消防水箱應設單獨的補水系統,補水時間不超過48h。補水泵應設置備用泵,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補水工作泵;補水泵的供電應符合消防泵的供電要求。
C、采用減壓閥進行分區的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室內消防栓給水系統應在兩根供水干管上設減壓閥。
2、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,當減壓閥后的報警閥組為兩個及兩個以上時,減壓閥應設備用。
3、在減壓閥后的管網中,其豎管頂部應設自動排氣閥。
4、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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